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报价须知
1.1招标货物名称:聚氯化铝(液体)。
1.2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交货期:2020年9月至2021年8月。
1.4每月约500-700吨,总计8400吨为年预估量,每月以实际生产需求通知供货,以招标人磅单结算。
1.5付款方式:货到13%增值税专用发票到次月承兑付款(6个月内的银行承兑汇票)。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1688网站“交易信息”栏目中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或直接在此标书中注明: ,评标时作为参考。
1.6开标时间:2020年8月4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1.7开标地点:江苏索普集团招标中心开标室。
1.8如遇国家进行税率调整,则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结算。
1.9投标人需在开标前将样品送招标人检测合格。
1.10招标人有效罐容约30吨,正常生产时使用量约15吨/天,当招标人生产装置突发紧急情况急需供货时,投标人要保证聚氯化铝(液体)在3小时内能够送到。
1.11参与的投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后签订合同前,缴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现汇)。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将连同货款返还中标人。
2.投标人资质
2.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2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较好的业绩且无不良记录。
2.3如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经销资质。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证明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
2.4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8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解决方案。
2.5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货物清单
编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03020000000022 | 聚氯化铝 | 液体,符合国标GB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氧化铝(Al2O3)含量≥10%,盐基度40%-90%。 | 吨 | 8400(年预估量) |
备注:以上报价均为含税一票制送到。
3.2技术要求
3.2.1标的物聚氯化铝必须符合国标GB15892-2009《生活饮用水用聚氯化铝》,外观无色或黄褐色液体,氧化铝(Al2O3)含量≥10%,盐基度40%-90%,相对密度(20℃)≥1.12,水不溶物含量≤0.2%,pH值(1%水溶液)3.5-5.0。
4.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评标采取第一轮确定两家中标候选人,第二轮根据中标候选人的二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评比方式。
4.2.1 在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总价最低的两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2.2 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要求两家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报价,评标小组取每个中标候选人两次报价中的低价进行比较,价低者中标。
4.2.3 在1.5指定开标时间的当天,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中标候选人必须在的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进行第二次报价,否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如评标小组开标现场电话联系不上中标候选人,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放弃二次报价机会的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4.2.4中标价格因二次报价发生变化的,中标人须应招标人的邀请在1688大企业采购平台上按中标价格重新报价。
4.2.5 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4.3 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根据招标人规定严肃处理。
4.4 废标
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3.2条款要求的,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5.中标人供货时,必须遵守招标人关于供货的相关安全规定及要求:
5.1中标人必须在任何时候保证招标人聚氯化铝(液体)的稳定供应。特别在雨雪天气,严重冰冻等恶劣状况时,中标人要有临时保供的方案,保证招标人的生产不受影响。
5.2每车必须经过分析合格后方可卸货,分析时间约1小时,请根据分析时间合理安排好送货车辆。
5.3送货司乘人员需学习招标人相关安全规定,现场卸货时必须佩带安全帽,注意安全,服从现场人员管理。
6.其他注意事项
6.1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6.1.1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由于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部承担;长期合约的中标人如出现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6.1.2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6.2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参与的投标人须在接到中标通知的两个工作日内缴纳合同保证金10万元(现汇)。中标人的保证金在合同正常履行完毕后,将连同货款返还中标人。发生下列情况扣除保证金外,还将并按照《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进行考核:
6.2.1如中标人供货不及时影响招标人生产,扣除保证金。
6.2.2合同期内,中标人不履行合约的情况,扣除保证金。
6.2.3合同期内,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造成影响,除扣除保证金外,还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追究投标方相关责任。
6.3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招标人《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6.4附件《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6.5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邮编:212006,
联系人:沈杰,电话:13505281175,传真:0511-88783599,
负责人:黄映,电话:13605283400。
7.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2020年 7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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