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报价须知
1.1招标货物名称:反硝化菌800千克。
1.2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动力厂。
1.3交货时间:合同签订盖章后5天内到货。
1.4付款方式:货到13%增值税专用发票(一票制,含运费)到次月承兑付款(6个月内银行承兑汇票)。如投标方不接受我司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报价时注明,评标时作为参考。
1.5开标时间:2020年8月19日,下午14:0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1.7如遇国家进行税率调整,则根据国家最新的税率,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结算。
2.投标人资质
2.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2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较好的业绩且无不良记录。
2.3如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经销资质。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证明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
2.4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8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解决方案。
2.5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货物清单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 |
04020200000056 | 反硝化菌 | CFU/g≧3*109 | 千克 | 800 | |
总金额(元) |
3.2技术要求及质量指标
3.2.1反硝化菌种主要用于提升亚硝酸盐和硝酸盐转化氮气的能力,降低生化处理出水总氮指标,降低毒性污染物对反硝化反应的影响,提高废水处理系统的稳定性和抗冲击能力、降低故障频率。
公司废水可生化较好,不存在难降解物质,主要污染因子为总氮指标在450mg/l左右,处理水量8000m3/L,要求在投反硝化菌种后在10-15工作日经SBR生化工艺处理后在水量不减情况下总氮指标小于15mg/l以下。
3.2.2反硝化菌种技术要求:
项目名称 | 单位 | 技术指标 |
组分 | 反硝化微生物菌种、酶制剂 | |
有效菌总数 | CFU/g | ≧3*109 |
保质期 | 年 | ≧1 |
3.2.3反硝化菌种药剂产品,供货方须提供投标产品检测报告,标的物需包装完好,标识清楚。包装置容器上应注明生产厂名、厂址、产品名称、商标、净含量、批号、生产日期和产品标准号。
3.2.4供货方技术方需提供煤化工或相关行业使用业绩(同时提供销售合同,销售发票使用证明);提供合同证明,包括产品名称、用户名称、联系人及有效联系方式、装置名称、处理规模。
3.3投标方可在投标前去招标方现场确认现场水质及加药设施配置情况后参与投标。联系人:焦国璋,电话:15805290979。
4.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评标采取第一轮确定两家中标候选人,第二轮根据中标候选人的二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评比方式。
4.2.1 在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总价最低的两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2.2 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要求两家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报价,评标小组取每个中标候选人两次报价中的低价进行比较,价低者中标。
4.2.3 在1.5指定开标时间的当天,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中标候选人必须在的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进行第二次报价,否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如评标小组开标现场电话联系不上中标候选人,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放弃二次报价机会的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4.2.4中标价格因二次报价发生变化的,中标人须应招标人的邀请在1688大企业采购平台上按中标价格重新报价。
4.2.5 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4.3 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根据招标人规定严肃处理。
4.4 废标
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3.2条款要求的,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5.其他注意事项
5.1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5.1.1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由于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部承担;长期合约的中标人如出现三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
5.1.2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5.2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生产造成影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方相关责任。
5.3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招标人《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5.4附件《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5.5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联系,联系方式和邮寄地址: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邮编:212006
联系人:汤传军,电话:13951400185,
负责人:黄映,电话:13605283400,
技术负责人:焦国璋 电话:15805290979。
6.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2020年8月11日
集团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联系电话:0511-88995088 集团邮箱:sopo@sopo.com.cn
版权所有:苏ICP备16014172号-3 Copyright © 2014 - 2024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