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保障部招标文件
1.报价须知
1.1招标货物名称:聚丙烯酰胺(阳离子、阴离子)。
1.2交货地点: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1.3交货期:2022年5月1日至2023年4月30日,每月根据实际需求供货。
1.4付款方式:货到13%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含运费)到次月现汇付款。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1688网站“交易信息”栏目中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或直接在此标书中注明: ,评标时作为参考。
1.5开标时间:2022年4月14日,上午9:30(北京时间)。
1.6开标地点:索普招投标中心开标室。
1.7如遇国家进行税率调整,则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结算。
2.投标人资质
2.1投标人必须具有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确定中标后,在签订合同前,投标人需提供如下有效资质文件:《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三证合一)、《危化品经营许可证》、一般纳税人证明材料。
2.2如投标人为生产厂家,必须要有较好的业绩且无不良记录。
2.3如投标人为经销商,必须具有合法经销资质。代理经销商必须提供厂家授权的代理证明材料;如是代理进口产品的经销商,另需提供进口报关证明或材质检验报告等必要材料。
2.4投标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8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解决方案。
2.5投标人所供产品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3.报价货物清单及技术要求
3.1货物清单
物料编码 | 物料名称 | 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含税单价(元/吨) |
03010000000040 | 聚丙烯酰胺(阳离子) | 详见技术要求,每包25kg。 | 吨 | 预估36 | |
04020100000101 | 聚丙烯酰胺(阴离子) | 详见技术要求,每包25kg。 | 吨 | 预估36 | |
总计(元) |
注:1.以上数量为合同期内预估使用量(预估每月使用量“阳离子”3吨/月、“阴离子”3吨/月),实际以招标人每月实际需求计划为准,听通知送货。
2.评标时,以上述两种单价乘以预估数量的累计之和作为评标依据。
3.合同有效期内如数量超出预估数,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协议仅对数量及合同总金额作变更,单价、执行时间等条款与原合同维持不变。
3.2技术要求
3.2.1聚丙烯酰胺(阳离子)必须符合国标GB/T31246-2014。
3.2.2聚丙烯酰胺(阴离子)必须符合国标GB/T17514-2017。
3.2.3要求包装完好标识清楚,送货时随货附带检测报告。
3.2.4絮凝剂招标要求:投标单位投标前需提供每种絮凝剂样品100g,参与公司现场生化污泥(阳离子絮凝剂),气化灰水(阴离子絮凝剂)絮凝小试试验,形成试验报告,试验满足公司生产需求方可参与投标,否则报价视为无效(注:供货品质必须同实验用样品一致)。送样品联系人:赵宝胜13952946137。
3.2.4絮凝剂具体技术参数要求:
名称 | 外观 | 分子量(万) | 固含量% | 离子度或水解度% | 残余单体% | 用途 |
阴离子型 | 白色不定形粉末 | ≥500 | ≥90 | ≥15 | ≤0.5 | 灰水中降SS |
阳离子型 | 白色颗粒 | ≥800 | ≥90 | ≥12 | ≤0.2 | 带式(板框)污泥压滤 |
4.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评标采取第一轮确定两家中标候选人,第二轮根据中标候选人的二次报价确定中标人的评比方式。
4.2.1 在能够满足招标人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总价最低的两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4.2.2 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要求两家中标候选人进行二次报价,评标小组取每个中标候选人两次报价中的低价进行比较,价低者中标。
4.2.3 在1.5指定开标时间的当天,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中标候选人必须在的接到电话后10分钟内进行第二次报价,否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如评标小组开标现场电话联系不上中标候选人,则视为放弃二次报价机会。放弃二次报价机会的以其第一次报价为准。第二次报价高于第一次报价的,以第一次报价为准。
4.2.4中标价格因二次报价发生变化的,中标人须应招标人的邀请在1688大企业采购平台上按中标价格重新报价。
4.2.5 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4.3 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流标处理,并根据招标人规定严肃处理。
4.4 废标
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3.2条款要求的,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作废标处理。
5.其他注意事项
5.1进入厂区送货车辆要求达到“国五”排放标准,严禁超限超载(行驶证核定总质量)。中标人应保证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标,无国标强制要求的应符合招标人技术要求,否则应及时调换或退货处理。
5.1.1标的物中需检验的品种,经招标人检验部门检验合格后方能收货,否则做退、换货处理,由于退换货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中标人全部承担;合约期内中标人如出现两次产品质量不合格的情况,视为中标人无能力保障产品质量,招标人有权终止此次招标合同的执行,视为中标人没有履约能力,招标人有权终止合同,并视对本公司的影响情况保留司法程序追究责任的权利。
5.1.2不合格货品招标人会及时通知中标人,如有异议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应在七个工作日内按《产品质量仲裁检验和产品质量鉴定管理办法》执行。仲裁期间中标人应保证招标人供应,不影响招标人正常生产运行。
5.2如因中标人原因,对招标人生产造成影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方相关责任。
5.3中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并按招标人《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处理。
5.4附件《索普股份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5.5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丹徒长岗,邮编:212006,
联系人:金坚,电话:13951400185,
负责人:黄映,电话:13605283400,固话:0511-88786025,
技术试验负责人:焦国璋 电话:15805290979。
6.请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认可。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所有。
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供应保障部
2022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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