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招标文件
我公司现需对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技术咨询进行招标,采用自主公开招标的方式选定供应商,特邀请贵单位参与投标。
一、招标概况:
(一)项目名称: 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技术咨询;
(二)交货时间: 合同签定后4个月内完成上述技术咨询并出具竣工验收报告,配合企业完成备案 ;
(三)交货地点: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24年 3 月 7 日 14 时(北京时间);
(五)开标地点: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招标中心;
二、招标内容:
(一)项目介绍:
项目总投资12.7亿元,建设和投资主体为索普集团下属上市公司江苏索普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新建项目包含气化装置、甲醇装置、空分装置、膜分离、有机合成浆装置、以及除盐水等公用工程。
新建和依托环保装置包含:硫回收、氨回收、热电装置、万吨污水装置及中水回用装置等
新建和依托环保排口包含:VOCs排口、二氧化碳尾气排口、热电尾气排口、污水排口、火炬等。
(二)技术要求:
1.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监测并出具报告;
2.协助进行环保竣工自主验收,包括:进行本项目主体工程与环保“三同时”配套现场核查,提交整改意见;组织本项目环保竣工验收专家现场核查、评估;指导、配合招标人按专家评估意见整改到位等工作;
3.完成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编制、印刷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环保验收平台备案。
4.中标方承诺,对招标方交付给中标人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密,除招标人确认环保部门的书面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其它单位泄露。
三、投标人资质与要求:
(一)投标人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或经营应具备的合法资质, 营业执照经营范围须含有环保监测和技术咨询;
(二)不接受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违法案件当事人投标;
(三)投标人实缴注册资金应不低于人民币 100 万元;
(四)投标人应具备良好的售后服务能力,要求电话联系后2小时内必须给予回复,明确解决方案;
(五) 投标人具备CMA或者CNAS认证资质,承担的化工类环保技术咨询业绩至少3家,其中化工装置验收项目至少1家;(提供业绩表,合同复印件等);
(六)项目负责人应具有环保工程类高级及以上技术职称,同时项目组具备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职业资格;
(七)不接受被列入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中的单位投标;
(八)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招标(考虑到具备二噁英因子监测资质的单位较少,中标单位仅限于二噁英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开展检测)。
四、投标:
(一)报价方式:报价为含增值税送到价,包含报告编制费用、检测费用、专家评审费等所有费用。如国家税率调整,按合同含税价格/(1+合同约定税率)*(1+国家规定的新税率)调整合同价格开具发票;
(二)付款方式:中标单位完成验收报告编制并通过专家评审和环保验收平台备案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到后 两个月 内付款,付款方式为 现汇 。如投标人不接受招标人提出的付款方式,可在线下报价书中明确能够接受的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评标时作为参考。报价为含税价,如有不同请注明。
(三)本项目投标可通过线下方式进行:
采用线下投标应将报价书及相关资料以标袋形式送达,标袋外包装必须用“封条”密封,封条“格式自定”,另需加盖公章、法人章,填写密封日期;在标袋封面上需注明“投标项目名称,投标方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投标文件还应包括正副本各 1 份,并要求在投标截止日之前送达,逾期将作为作废标处理。
(四)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密封寄:
公司: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
邮编:212006
联系人:范工
联系电话:88995862
(五)凡对招标文件条款有疑义的,请在开标前按以下方式联系:
联系单位: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求索路101号,邮编:212006
联系人:范工,88995862
负责人:王工,13615287365
五、开标、评标、流标及废标:
(一)开标
本项目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小组负责开标工作,确定最终中标人。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中标公示:中标信息将于开标后在索普集团官网公示,请各投标人登录http://www.sopo.com.cn查询。
(二)评标
1、在能够满足招标人技术要求及供货期要求的投标人中选择总价最低的一家投标人作为中标候选人。
2、请各投标人保持通讯畅通,便于评标小组在开标现场电话联系。
3、评标小组不得泄露各投标人的报价。
(三)流标
招标人如发现招标过程中有串标、陪标等扰乱招标人经营秩序的恶劣情况,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流标处理,并可将相关投标方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一年内不再接受参与投标工作。
(四)废标
1、凡投标人不具备生产经营资质的,或投标文件填写不完整、报价有空项的,或不符合技术要求条款的,或者存在其他不符合招标人有关要求的问题,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废标处理。
2、投标人应如实提供符合市场规律和自身成本的合理报价。如果投标人的报价与市场价格明显偏离并因此影响了招标活动的公正合理性,损害了招标人的正当利益,经招标人评标小组评定,可作废标处理。
六、其他注意事项:
(一)违约责任:
1.如中标人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或提供服务,中标人须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从货款中扣除,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的违约金逾期每日按合同总金额的1%计收。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超过20日,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招标人可要求中标人于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招标人合同货款并按合同总额的20%承担违约责任。
2.中标人交货后,如果货物经检验不符合招标人要求的,招标人可选择以下处理方式:
(1)招标人选择重新编制的,所产生的费用由中标人承担。经招标人同意中标人重新编制的,需在招标人第一次验收不合格之日起15日内完成报告修改,逾期的,违约责任参照第1款执行。如果出现两次经检验不合格的情况,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赔偿合同总货款的20%违约金给招标人。
(2)招标人选择解除合同的,中标人需在检验不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招标人合同货款,并赔偿合同总货款的20%违约金给招标人。
(二)中标人中标以后应严格按照标书约定与招标方签定合同,并按合同约定做好物资供应和服务工作。对中标人所有违背标书及合同约定的行为,招标人均可持续保留与中标方中止合作的一切权利。
(三)投标人在中标后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的,将承担违约责任,列入招标人供应商负面清单。
(四)如投标人不能正常履约,对招标人生产经营活动造成影响的,根据《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2023年修订版)》(详见附件1),招标人有权对违反规定的投标人进行考核扣分,对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索普集团本部及各分子公司将不接受其投标,产生严重影响的,招标人将依法追究投标人法律责任。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公示地址为:www.sopo.com.cn。
(五)投标人对所供产品所引起的知识产权方面的纠纷,由投标人承担一切后果,招标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六)中标方承诺,对招标方交付给中标人的所有资料(包括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进行保密,除招标人确认环保部门的书面要求外,不得向任何其它单位泄露。
(七)投标人应详细阅读本招标书,参与报价投标即视为对本招标书所列之条款均表示接受。
(八)本次招标解释权归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商务合作部所有。
江苏索普(集团)有限公司:
(投标单位全称)授权(全权代表姓名)(职务、职称)为全权代表,参加贵方组织的招标有关活动,并对该项目进行投标。
1、投标项目的总投标价(含税)为 (大写): 元人民币;税率 %,提供项目报价清单;
2、我方保证遵守招标文件中的全部规定;
3、我方保证忠实地执行双方签订的合同,并承担合同规定的责任义务;
4、我方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招标文件的补充文件(如有)。我方完全理解并同意放弃对这方面有不明及误解的权力,同时完全接受招标文件所有条款。如果招标文件有相互矛盾之处,我方同意按招标方的解释处理;
5、愿意向贵方提供任何与该项投标有关的数据、情况和技术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
6、对自主公开招标文件的不接受项:
全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
投标单位(盖章):
日期:
项目价格清单
包含监测费、报告编制费等单项内容。本项目费用由索普股份和普境分别支付,其中有机合成浆装置验收费用由后者支付。
充分考虑到投标人对项目具体内容的熟悉程度,对两家单位支付的费用划分比例不够准确,最终费用由中标单位以实际工作量为依据,再进行支付。
附件1
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
(2023年修订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凡按国家标准及相关准则或规定组织生产销售的物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或施工承包商,其资质证照齐全且满足我司采购要求,均可参与我司组织的招标及比价采购等商务活动。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索普集团本部各部门,各单位须参照本规定要求,制定本单位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并报集团商务合作部审核通过后实施。
第三条 职责分工
1.使用部门:负责提供技术参数或提出服务要求,对采购物资或服务的质量进行验收,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在使用效果、产品质量、服务质量等方面进行评价。
2.管理部门:负责监管使用过程,对标的物样品或试供原料的质量进行检验,判定其是否符合公司所需的技术要求。
3.采购部门:负责通过线上或线下途径不断开发有能力、满足公司所需物资或服务的供应商,对目标供应商所提供的材料完整性、交货期、价格等作为筛选的依据进行资格初审,收集供应商资料并建立档案。
4.监管部门:负责对采购流程的合规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供应商负面清单确定流程
第四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工作由商务合作部全面负责,其他职能部门在使用或监管过程中产生的供应商考核意见应报商务合作部统一汇总管理。具体确定流程如下:
供应商评审负面清单制度流程
第三章 供应商积分考核和管理
第五条 供应商的积分考核主要包括供货质量、交货周期、售后服务、资质信誉等方面,每项各10分。使用部门、专业管理部门、采购部门、监管部门均可提出书面考核意见。商务合作部负责对各相关部门提出的考核意见进行收集汇总,并根据综合扣分情况将供应商分为合格供应商或负面清单供应商。凡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自被考核当日起一年内均不得与公司进行合作;凡未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一年后当年考核扣分自动清零。
1.合格供应商:供应商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介于0-9分之间,可作为合格供应商继续开展合作。
2.负面清单供应商:供应商单次供应考核扣分或一年内累计考核扣分达到10分以上(含10分),须列入负面清单供应商,至少于一年内停止与其产生新的合作。
第六条 供应商考核方法
1.质量方面
(1)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经调换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
(2)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
(3)所供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对公司造成了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交货方面
(1)交货时无质检报告或合格证等必要资料的,单次扣1-3分。
(2)交货时未按规定包装的,单次扣1-3分。
(3)延期交货,但未对公司造成影响,单次扣1-3分;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4)交货过程中存在故意隐瞒质量缺陷或以次充好,单次扣5-10分。
(5)运输单位未能按要求完成运输任务,单次扣1-3分。
3.售后方面
(1)对我公司的售后服务要求不能及时响应,单次扣1-3分;已造成一定影响,单次扣3-5分;造成严重影响,单次扣5-10分。
(2)售后人员不能及时解决问题,单次扣1-3分。
(3)在质保期之内,拒绝按合同提供售后服务,单次扣5-10分。
4.资信方面
(1)中标之后因报价、参数错误等原因,经双方协商终止合同的签订,单次扣1-3分。
(2)中标之后拒绝签订合同或拒绝履行合同,单次扣5-10分。
(3)无正当理由未及时开具发票给我方,单次扣1-3分。
(4)未按合同约定价格开票,单次扣1-3分。
(5)注册信息及基本资质证书不属实,单次扣5-10分。
(6)因知识产权引起纠纷,单次扣5-10分。
第七条 供应商发生以下情况,将直接列入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甚至可以直接永久性停止合作:
1.涉及弄虚作假、欺诈、故意隐瞒、冒名顶替等行为的。
2.出现串标、围标、陪标,或者以损害其他诚实竞争者的利益谋求中标的。
3.供应商通过恶意法律诉讼起诉我公司最终被法院裁定为败诉的。
4.违反廉政协议,滋生腐败现象的。
第八条 关于无效投诉的处理办法
根据索普集团招标管理制度,投标人如对投标结果存有异议,可向监管部门提起投诉。但为了维护招标工作的严肃性,投标人所提出的投诉一旦被公司认定为无效投诉,单次扣除投诉人3分;如果投标人仍不接受解释且采取重复投诉,甚至出现捏造事实、无理取闹、聚众围堵、恶意诽谤等严重扰乱公司生产经营秩序的恶劣行为,可再扣除投诉人5-10分;投标人对同一事件的无效投诉或一年内累计无效投诉的次数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均直接列入供应商负面清单,情节严重的,也可以永久性停止合作。
第四章 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
第九条 已被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通过自身完善、整改等措施,其产品或服务质量满足公司要求,原则上自考核满一年以后,供应商可提出书面申请,经供应商能力确认流程鉴定后方可从负面清单中消除。具体流程如下:
1.供应商提出负面清单消除的书面申请以及针对考核项的整改措施、效果等相关文件材料;
2.商务合作部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供应商提供的文件材料进行确认,必要时组织现场考察;
3.商务合作部根据材料确认及考察情况提出建议,经相关部门会签再报集团分管领导批准以后方可完成负面清单供应商的消除工作。
第五章 附则
第十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努力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好供应商负面清单的考核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供应商负面清单的加入和消除总体采取谁加入谁消除的独立自主处置原则,不同单位对同一供应商一年内的考核扣分累计达到15分以上,由集团商务合作部将其列为负面清单供应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各单位对负面清单供应商的加入和消除均应在第一时间报送集团商务合作部,并由集团商务合作部统一在公司指定公告栏中进行公示。对已被某一单位列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其他单位在同一时期一律不得再与其开展新的合作;对所有已被累计两次加入负面清单的供应商,各部门、各单位一律永久性停止与该供应商的合作。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生效,由集团商务合作部负责解释,原《索普集团供应商负面清单管理规定(试行)》(苏索企字〔2020〕165号)同时废止。
醋酸造气工艺节能减排技术改造项目环保竣工验收报告编制招标(2024.2.19).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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